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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坚守绿色使命

-----全省林区法院系统严厉打击涉林犯罪,强化生态资源保护营造优良法治环境工作纪实

  发布时间:2013-04-12 14:17:50


    茫茫林海、涌动着滚滚绿潮,金盾生辉铸写司法辉煌,以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为轴心辐射23个林区基层法院在这片葱郁广袤的土地上,30年矢志不渝,坚持不懈,不断加大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宣传力度,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严厉打击各类涉林刑事犯罪,惩治涉林犯罪分子,用实际行动诠释着林区审判机关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家园的绿色使命。

    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辖23个林区基层法院,服务区域地跨黑、吉两省50多个市县,在上级院和省森工总局党委的领导下,林区两级法院全方位多角度地推进辖区内的涉林法制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努力增强林区广大职工群众保护生态爱护资源的责任意识。全面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办案质效,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保护人民、打击犯罪、依法严惩、严判、震慑刑事犯罪分子的神圣职责。林区中院刑事审判庭先后被省森工总局评为全省森工林区打击刑事犯罪“秋风行动”先进集体;在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第四、五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上被评为“先进集体”;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法院先进集体”。

    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李大伟院长在工作调研中指出:在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日趋宝贵、重要的今天,森工林区审判机关所肩负的宣传法律、解读条列、保卫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涉林刑事犯罪的重任也更加繁重而艰巨。为此,林区两级法院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涉林刑事犯罪的重任也更加繁重而艰巨,林区两级法院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涉林犯罪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屡禁不止的滥砍滥伐、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等涉林刑事犯罪活动,为大美森工的生态文明建设,再立新功。

    富饶美丽的森工林区,经营总面积达10万平方公里,占东北四大国有重点林区的35.2%。占黑龙江省国土面积的22%;森林面积8.64万平方公里;活立木总蓄积7.9亿立方米,森林覆被率84.3%。黑龙江森工林区是全国面积最大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面积、森林总蓄积和木材产量均居全国前列,是国家重要的木材及林副产品产出地,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点区域,是生物多样星保护的最大栖息地,林业生态地位十分重要。天然林资源是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的主体,森林树种达100余种,利用价值较高的30余种。全林区分布着国家重点保护的红松、黄菠萝、红豆衫、核桃楸、水曲柳、山槐、紫段、柞树、樟子松等珍贵树种。

为切实加强对珍稀树种的保护,省森工总局正在开展重点保护珍贵树种资源调查和保护管理区域划定工作,查清珍贵树种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将黄菠萝、红松、紫杉、山槐分布的区域划定为重点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管理。建立重点保护珍贵树种和重点保护区台账及资源管理档案,为全面开展保护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以确保森工林区重点保护珍贵树种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森工林区自然景观优美,已建成多处国家森林公园。森工林区还是我国东北、华北粮食基地、牧业基地的天然生态屏障,还是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绥芬河等六大水系的主要发源地和涵养地,在生态建设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作用。可以说,保护森林资源就是保护国家最大的粮仓,对于维护稳定的东北亚生态系统正发挥着积极而巨大的作用。

为促进国有重点林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加强和完善国有林区的管理,维护宝贵的林区资源和生态安全,国家对黑龙江森工林区给予了实施二期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好政策,黑龙江森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8月1日实施了《黑龙江国有重点林区条例》,为森工林区进行现代化大森工、新森工建设,深入实施“四八四三”战略,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条件和机遇。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重点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加强和完善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的管理,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维护生态安全,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完善的生态主导型经济体系、高效的社会事务管理体系,促进森工林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林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颁布以后,全森工机关各部门、执法部门迅速掀起学习《条例》的热潮。做到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让全局职工群众深入了解《条例》内容,并将《条例》全面细致地解读、贯穿到全区生态和经济以及文化建设当中,与此同时他们以学习条例、落实条例为出发点,让职工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力求把森工林区打造成山青水秀的绿色家园

以此为契机。森林公安、检察、审判等政法机关积极探索和建设好“一体化合作机制”,着力打造信息互动、资源共享、标本兼治的打击涉林犯罪案件的联动平台,为林区经济发展和森林资源的安全筑起一道绿色屏障。

    一年来,在强化宣传教育、严厉打击涉林犯罪以及各部门的齐抓共管、共同努力下,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得到了保护和改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也有了显著的增加。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东北红豆杉、红松的生长环境越来越好。自1998年以来,完达山脉东方红林业局每年都能发现国家一级保护兽类东北虎的活动痕迹或实体,种群数量已有10余只。小兴安岭多地发现了国家一级保护鸟类中华秋沙鸭和白头鹤,部分地区的种群数量已增加到了近百只。野猪、环颈雉的种群数量明显增加,几乎在所有林场都能见到踪迹。

一、2012年涉林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数额较大,给森林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全区被盗伐、滥伐林木共计1555.50立方米,幼树1298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珍贵树木1249株,非法占用农田4407.35亩,遭受火灾森林面积26.98公顷。

(二)犯罪类型分布相对集中。从全区受理的涉林案件来看,主要集中在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三类案件上。这几类犯罪占到涉林案件总数的87.39%以上。1、盗伐林木案件急剧增加。2012年全区共受理盗伐林木案件80件142人,是最主要的案件来源之一,占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13.05%,2011年受理此类案件46件判决罪犯84人,同比增长73.91%和69.48%。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方正、穆棱等林业局。2、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略有上升。全区共受理此类案件56件判决罪犯79人,比2011年增加了5件。主要分布在亚布力、东方红、和东京城林业局。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大量上升。2012年全区受理此类案件65件判决罪犯93人,2011年同期受理44件判决罪犯54人次,同比增加了21件,主要分布在沾河、绥棱、亚布力、迎春等林业局。

(三)主体相对集中。无业人员、农民构成了涉林犯罪的主体。据数据统计,2012年全区涉林案件生效判决罪犯298人,比2011年上升了43.27%。其中农民144人,无业人员93人。

二、以案讲法、扩大效果、营造浓厚的涉林法制宣传教育氛围

    为更快更好的将涉林法律知识在林区广泛宣传,各林区基层法院在宣传各类法律法规上做文章,在提高林区职工群众保护森林资源自觉性和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上下工夫,结合当前形势和任务,积极开展涉林法制宣传教育主题实践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地推进辖区内的涉林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林区职工群众生态保护的责任意识。进入2012年以来,东方红法院在林区电视台进行了珍贵树种保护的宣传讲座,同时还在13个林场所选派一名资源监督员进行相关培训。并通过发传单、涉林法律宣传、组织社区居民和林区职工,收听收看涉林案件法制宣传讲座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做实做好涉林案件的法律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在主题实践活动中,与学校联合开展了小手拉大手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孩子写给爸爸妈妈保护珍贵树种、爱护文明家园一封家书的宣传方式,让孩子督促家长,渗透保护珍贵树种的责任意识,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孩子们纷纷表示要从小做起安爱护森林、保护环境。

通过形式各异的法律宣传活动,林场工人对涉林法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懂得了砍伐、破坏黄菠萝等珍贵树会触犯法律会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增加了职工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意识

    为使林区广大职工群众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省、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各林区基层法院开展了形式各异的“巡回法庭”《法制讲座》和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山场、进工地、进工棚等活动,组织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不断扩大涉林案件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和实际效果。

在涉林案件宣传工作中,各林区基层法院充分发挥林区电视台的媒体的宣传优势,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同时他们还注重利用法院网这块新闻媒体平台,广泛开展涉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涉林法制宣传的受众面和影响力,有效推进涉林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

    2000年12月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涉林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林刑事犯罪分子实施重判。对涉林刑事犯罪案件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该拘留的拘留,该逮捕的逮捕,该重判的重判,全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2012年1月13日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宣判的被告人于文琦,徐春明、张大海、赵黎明、盗窃、盗伐林木;毕建喜窝藏一案,该案在东京城林区社会影响大,盗窃和盗伐的林木100多立方米,旁听群众一百余人,宣判后法庭闭庭前,以案讲法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2011年2月,东京城林业局扶育站职工曾某,为了装修自家的房子,利用所承包的采伐透光之机,在扶育站施业区12林班5小班内,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山槐15株,1.45立方米,4月还在4小班内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3株,1.24立方米,被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还针对刚出台的《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结合当前林区涉林犯罪的实际,在当地林区进行珍贵植物的种类、级别的宣传,并结合近期审理案例,就案讲法,以案释法,有针对性开展警示教育,有效预防非法采伐国家重占保护植物案件和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宝清县朝阳乡东兴村邰恩义、霍立伟非法采伐国家保护的珍贵树种红松一案,邰恩义为帮助朋友,雇佣霍立伟驾车到东方红林业局奇源林场51林班非法采伐红松活立木15株,立木蓄积24.79立方米。两被告由于心存侥幸加之缺乏法律常识,最终酿成大祸,邰恩义获刑三年六个月、霍立伟获刑两年,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和一万元。在被告人胡永志、姚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中,两被告人为采集山野菜搭建帐篷,雇用他人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树种幼树黄波萝、水曲柳104株,分别判处胡永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姚友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严格执法 齐抓共管,推进森林生态环境日益好转

    在天然林资源管理保护过程中,森工林区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森林公安的主力军作用,从采伐源头抓起,加大伐区的监督管理,坚持查处林政案件不受辖区划片区域的限制,按照谁先接手谁负责的原则,大力宣传《森林法》、《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和有关的法规、政策,提高职工群众的守法意识。同时,林政管理部门构成刑事案件标准的,及时移交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林区审判机关将按照法律规定,该判刑的一律判刑,决不以罚代刑。

    在审理涉林案件过程中,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把“公平公正审理涉林案件”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2012年以来,该院以“阳光审判”为平台,从涉林案件的立案、送达、开庭、举证、质证、审判、执行等全部公开并实施电子现代流程化管理,用微机跟踪每个环节,依法公开审判的涉林案件,公开率达到100%,判决涉林案件公开宣判率达到100%。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审判工作电子流程化透明管理,涉林案件达到快审快结。全年共审理涉林案件 25  件判决罪犯 30 人。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将不辱使命带领23个林区基层院同舟共济以 “三个至上”为指导紧紧围绕“有效减少涉林犯罪的发生,遏制涉林犯罪高发态势”的工作宗旨,共同承担起建设美丽森工的重大职责,努力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工作机制,以保护森林资源为目的,不断强化林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司法职能,为构建和谐林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展望未来,任重道远。林区两级审判机关,将高扬保护林区生态环境,永续利用绿色资源,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这面大旗,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审涉林案件,打击涉林犯罪,正义坚守绿色使命。

文章出处: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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