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解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4-09-19 08:44:32
军事法院管辖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刑诉解释》第20条规定,对于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但对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该《解释》第21条从反面规定了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范围: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要与服役期内的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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