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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应怎样做、专门管辖问题。在我国依照法律规定设立那几个专院

发布时间:2014-09-19 08:51:56


   在领域外的犯罪以及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刑诉解释》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总的说来,这些具体规定基本上都是犯罪地原则、最初受理地原则的体现,如服刑地法院管辖、最初降落地、最初停泊地、入境地、被抓获地法院管辖等。

     在我国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本条并未具体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内容。根据1984年11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海事法院管辖的是第一审海事案件、海商案件,而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故这里实际就是军事法院与铁路运输法院的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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