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党建专栏 纪检监察 预算决算公开

 

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职责分工,体现了哪两个法制原则。关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 的职责

发布时间:2014-09-19 09:21:28


   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行使,这一原则体现了本法第7条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是公检法三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超越法定职责或者相互代替。本法中有多处与此类似的规定: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即当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其享有对该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职责;第225条第1款规定,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第225条第2款规定,对于监狱内服刑罪犯的刑事案件,由监狱部门行使侦查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