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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发布时间:2014-09-19 09:29:54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依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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