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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

发布时间:2014-09-19 09:53:46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3)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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