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是否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等
发布时间:2014-09-22 09:39:18
辩护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二:一是虽然都为辩护人,但非律师的辩护人行使这些诉讼权利时要征得检察机关的许可,而辩护律师则不需要;二是关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具体范围,《高检刑诉规则》第319条作出了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仍有二个方面:一是虽然都为辩护人,但非律师的辩护人行使这些诉讼权利时要征得法院的许可,而辩护律师则不需要;二是关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材料的范围,《刑诉解释》第40条作出了限定,即属于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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