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依法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的,必须有
发布时间:2014-09-22 09:42:22
必须有人为被告人辩护是这一制度设立的基本准则,即所谓“强行辩护”原则,这一点《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得十分明确:、哑人(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3)被告人在开庭时属于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4)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注意,第(1)项中“盲、聋、哑”三种情形被告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而不要求其同时满足。第(3)项中被告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是否满18周岁的标准应当以开庭时为准,而不是以犯罪时、如果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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