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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护人的资格即条件法律有明确的要求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4-09-22 09:47:27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刑诉解释》第33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即下列几种人员不得作为辩护人: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民;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在这几种人员中,前三种是题中应有之义,而第(4)、(5)、(6)、(7)等几种则是刑诉法条所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该司法解释增加的。尤其要注意的是上述七种人员中,《刑诉司法解释》增加的(4)、(5)、(6)、(7)几种人员并非一律不可能成为辩护人,当他们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时,是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但前三种人员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作为辩护人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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