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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发布时间:2014-09-22 09:49:35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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