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是;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能简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的,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由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或授权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的,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专利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