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法特别规定以受贿罪论处的两种情况分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4-10-02 22:38:53
《刑法》特别规定以受贿罪论处的两种情况是:
(1)经济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斡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务或者收受请托人财务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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