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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2014-10-24 09:47:45


    法院在立案、送达起诉书等阶段向当事人详尽告知《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书时认真审核,尽量防止不合格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发现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及时以口头(记入笔录)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本人,要求其更换代理人、补交证明材料或者亲自参加诉讼,并向其告知:拒不更换代理人或者补交证明材料的,则不允许该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仍由该代理人单独到庭的,对原告(上诉)方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告(被上诉)方进行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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