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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4-11-10 09:01:54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 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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