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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采用拘留措施

发布时间:2014-11-10 09:47:21


   一般来说,在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出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妨害调查、执行的行为的,可以先对该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罚款后经教育、劝说、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后仍不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的,可以考虑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罚款之后必须间隔很长一段时间才能进行拘留,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必要,如金融机构被罚款后拒不协助冻结存款,随时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转移存款的,人民法院即可以考虑立即对该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以促使其及时履行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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