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案件申诉指南
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15-05-14 15:42:51
为依法保护行政案件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了解和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 、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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