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5-05-20 16:15:17
(1)特别行政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司法权及终审权。除此之外,特别行政区财政独立,使用自己的货币,其收入全部用于自己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规定组成,实现“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在特别行政区,除了基本法附件上所列举的法律外,全国性的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内适用,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原有的、不予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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