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党建专栏 纪检监察 预算决算公开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

发布时间:2015-05-20 16:16:13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是通过后,由主席予以颁布实施。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紧急状态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

   (2)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委员长、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使节。

   (3)外交权。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国家主席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个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勋章或光荣称号。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