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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关于开展庭审观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27 10:37:26


    开展庭审观摩是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的有力举措。为全面落实省高院和林区中院部署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根据《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庭审观摩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院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导,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认识积极有效的开展庭审观摩对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意义。

    要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法的原则进行庭审观摩。通过庭审观摩,推进严格司法,进一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明确庭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观摩案件的范围

    结合工作实际,将本院审理的各类民商事、刑事等案件纳入庭审观摩范围中,保证各庭室的案件、各类型的案件都能覆盖到。

三、观摩方式及工作要求

    (一)庭审观摩团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组成,必要时可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参加。

    (二)庭审观摩由审管办组织开展,各业务部门根据本庭实际情况按月于开庭10日前将具体案件的类型、案件性质、当事人情况、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名单书面报至审管办,由审管办具体组织庭审观摩,庭审观摩后由审管办及时汇总观摩团意见,做到一庭一汇总。

    (三)各业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庭审观摩工作,确保在年度内各庭室都有案件参与庭审观摩。

    (四)可参照中院的观摩方式及工作要求组织实施,按照庭审观摩指导标准进行考评。

四、观摩内容和标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观摩指导标准》、《刑事案件庭审观摩指导标准》、《行政案件庭审观摩指导标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

五、观摩意见结果反馈和运用

    (一)各审判庭于每季度末月填写《庭审观摩记录表》报送本院审管办,根据庭审观摩情况,按季度对庭审观摩工作进行汇总,并对庭审观摩情况进行通报。

    (二)对庭审观摩中发现的不符合庭审观摩指导标准的案件及时通知被观摩的合议庭更正或改进,以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三)庭审观摩的结果记入《庭审观摩记录表》,由审管办放入相关人员的审判业绩考核档案,作为干警个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认真开展庭审观摩工作,年度内庭审观摩工作结束后,各业务庭均应对庭审观摩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审管办,由审管办汇总后上报中院。

六、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庭审观摩工作,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领导小组及成员组  长:金喜东

副组长:陶  红

成  员:范爱东、王玮琮、程志远、

王金锋、衣晓静、郭璿。

庭审观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审管办联系人: 郭 璿

联系电话:845111943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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