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
发布时间:2015-01-19 10:10:36
(1)连带共同保证的成立。有两种方式:
①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未约定保证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效力。
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须注意:保证人之间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仅对保证人之间的分摊请求权具有效力。
②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二款: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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