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发布时间:2015-01-22 10:27:00
1.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即使尚未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2.各连带共同保证人只能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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