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党建专栏
纪检监察
预算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5-01-25 10:37:07
(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子女归属、财产归属等均由当事人约定。
(3)法院应当受理: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您是第
46989125
位访客
地址:
电话: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