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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5-06-21 09:57:26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1、35条规定,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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