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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书记官、警察行为守则

发布时间:2016-05-09 09:24:14


1、拥护宪法,忠于法律,不特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审理案件重证据,以法律为准绳。讲公平,坚持公正与效率,不徇私枉法,不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及其利益,不得有偏见和歧视,以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4、遵纪守法,清政廉洁。不从从事任何营利性的兼职活动。不从事木材销售、加工、承包山场等经营活动。不收受贿赂,不对企业单位和当事人勒卡、索要、乱收费。

5、遵守规章保守机密。不携带卷宗和案件有关材料,机密文件出入公共场所或参加社会活动不为当事人说情或随意打听案情,不干涉其他审判人员正常办案。

6、讲究仪表,整齐着装。下班后一律着便装。不穿制服到宾馆、饭店或其他娱乐场所活动。社交活动中,不利用法官、警察地位获取与众不同的优待。

7、尊老爱幼,遵守公德。遵守本院和社会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讲究公道,家庭和睦,主动参加各类公益活动。

8、不以权谋私,获取不正当利益。不以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用公款购买个人用品,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9、刻苦学习,努力进取。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创新意识。

10、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热爱本职工作,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一丝不苟,追求高质量,高效率,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文章出处: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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