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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23 09:28:56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一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2000元(含2000元)者,交纳2%;20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七、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九、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文章出处: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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