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党建专栏 纪检监察 预算决算公开

 

干警业务学习制度

发布时间:2016-05-11 14:47:46


    第一条  以部门为单位成立学习小组,部门负责人为学习小组组长,部门负责人指定副职或其他人员为学习委员、其他人员为组员。

第二条 学习小组组长的职责

(一)组织全体组员参加业务学习;

(二)监督全体组员的学习情况;

(三)审批组员的缺席情况;

(四)总结学习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五)组织全体人员对学习制度进行讨论、修改;

(六)执行奖惩规定。

第三条  学习委员的职责

(一)在组长因缺席时,代行组长的职权;

(二)确定主讲人和学习题目;

(三)对小组成员的学习情况进行年终总结,交组长审核;

(四)协助组长监督学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本学习制度在执行

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组长汇报。

第四条  各学习小组的内容

(一)国家最新颁布的修改的法律、法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颁布和现行有效的司

法解释;

(三)基本法的再学习;

(四)法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

(五)各部门相关的政策规定、业务知识。

第五条  各学习小组的学习方式

(一)主讲人讲解

(二)小组成员讨论;

(三)其他。

第六条  学习小组的课时安排

(一)每两星期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五下午;

(二)课时为三个小时,下午14:00—17:00

各部门可在每周的例会上同时组织学习。

第七条  学习纪律

(一)全体成员必须于13:50分到各部门会议室报到。

(二)因故确不能参加学习的,应提前一天向组长请假,组长不在应向学习委员请假,回来后销假,并按照组长或学习委员的安排进行补课。

(三)任何人不得无故旷课。

第八条  奖惩

(一)年终由学习委员提出总结意见;

(二)学习内容作为知识更新的考试内容。根据考试情况,评出学习优异者1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