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法官职业责任感,树立法官公正司法形象,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院制服管理、着装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法官、法警制服是审判机关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代表
国家行使审判权而穿着的标志式统一制服。
第三条 法院制服包括法官袍、佩戴胸徽式春秋装、夏装、冬装等系列法官制服和法警服(含皮鞋、皮带、领带、领夹)
第四条 法官袍的配发对象为法官,即依法任命的审判人员。其他人员不得穿着法官袍。
佩戴胸徽式春秋装、夏装、冬装等系列支付配发对象为法官、书记员及本院决定应配发的人员。
法警服的配发对象为法警。
第五条 在上班、开庭审理案件、执行公务、集体出席会议及外出参加其他与职务相关的公务活动时,法官、法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着法官服或者法警服。着装时应当遵守以下几点:
(一)着法官制服、法警服时注意警容风纪、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和衬衣下摆外露,不准佩戴任何首饰;
(二)着春秋制服时应搭配白衬衫、佩戴依赖(红色领带),着法官制服开庭或执行公务时佩戴大徽章,着春秋西装时,应将徽章佩戴在西服左领尖对应中间位置,其他时间佩戴小徽章,位置与前同;
(三)不得将不同季节的法官服、警服与便装混穿;
(四)着制服时穿黑色制式皮鞋,佩戴配发的皮带;
(五)在审判大楼上班(开庭审理案件除外),着装时应同时佩戴上岗证;
(六)着装换季日分别为:
1、夏装时间为5月1日至9月30日
2、春秋、冬装时间为10月1日至4月30日
第六条 统一配发的制服和徽章等不得借、赠他人,不得买卖。着装人同调离法院时应当交回徽章。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发放制服。
第七条 着装人员应爱护配发的制服、徽章。因公损坏、损失的,经审查批准,予以补发。由于个人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的,由个人负担购买费用。如因遗失制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本院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着装的,应经政工科批准。
第九条 严禁着制服到经营性娱乐休闲场所消费,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着装而不着装,着装不符合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