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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承诺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23 14:54:25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增强全院干警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全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写出廉政承诺,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条  在职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年初必须写出廉政承诺书,作为年末进行述职评廉的依据。

第三条  廉政承诺要根据廉洁执法的各项规定,结合岗位职责,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以廉洁执法为中心,以司法为民为主题。

第四条  廉政承诺要以对党、对人民、对组织和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廉政承诺不能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一经承诺,要认真遵守,切实兑现,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廉政承诺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在民主生活会上,要按承诺的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对不认真履行承诺的,要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制度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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