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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审判员任免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20 15:02:50


一、任职资格与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历;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从事法官助理、书记员(聘任制书记员除外)工作三年以上;

(四)通过预备法官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二、具备初任条件后,由院政工科报中院政治部审查后再报省高院政治部审批获得法官资格。

三、助理审判员因退休、调出或因违法法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政工科在接到干部退休通知、调出命令或纪律处分决定时,向院审判委员会提交报告。院审判委员会议通过后,由政工科下发免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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