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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

发布时间:2016-07-23 09:39:39


     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下列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行使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自行选择本公约第二条所界定的一切交流形式,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㈠ 以无障碍模式和适合不同类别残疾的技术,及时向残疾人提供公共信息,不另收费;

  ㈡ 在正式事务中允许和便利使用手语、盲文、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及残疾人选用的其他一切无障碍交流手段、方式和模式;

  ㈢ 敦促向公众提供服务,包括通过因特网提供服务的私营实体,以无障碍和残疾人可以使用的模式提供信息和服务;

  ㈣ 鼓励包括因特网信息提供商在内的大众媒体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㈤ 承认和推动手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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