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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动能力

发布时间:2016-07-22 09:40:45


    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人尽可能独立地享有个人行动能力,包括:

  ㈠ 便利残疾人按自己选择的方式和时间,以低廉费用享有个人行动能力;

  ㈡ 便利残疾人获得优质的助行器具、用品、辅助技术以及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包括以低廉费用提供这些服务;

  ㈢ 向残疾人和专门协助残疾人的工作人员提供行动技能培训;

  ㈣ 鼓励生产助行器具、用品和辅助技术的实体考虑残疾人行动能力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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