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行动能力
发布时间:2016-07-22 09:40:45
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人尽可能独立地享有个人行动能力,包括:
㈠ 便利残疾人按自己选择的方式和时间,以低廉费用享有个人行动能力;
㈡ 便利残疾人获得优质的助行器具、用品、辅助技术以及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包括以低廉费用提供这些服务;
㈢ 向残疾人和专门协助残疾人的工作人员提供行动技能培训;
㈣ 鼓励生产助行器具、用品和辅助技术的实体考虑残疾人行动能力的各个方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