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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召开刑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6-12-14 13:26:54



     会议通报东方红林区法院2016年刑事审判工作有关情况及2017年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重点。

一、2016年刑事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受理案件增幅明显。二是依法打击力度大。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当。

刑事审判工作亮点:

    一是高质高效审结刑事案件。结案率为87.93%,无超审限、超期羁押案件和上访闹访案件。二是刑事审判周期短、调解率高。该院大量适用简易程序,突出快审快结,使刑事案件的平均结案周期缩短。全年受理刑事案件58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就有43件。同时加大对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全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结案率为100%。其中调解撤诉为80%,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三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效果好。该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推行“圆桌审判”、庭前调查、判后回访等措施,对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能宣告缓刑就尽量宣告缓刑。全年共受理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件1人,判缓刑1人,重新犯罪率为零。四是人民陪审员参审让刑事审判更阳光。在刑事审判中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凡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和合议,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的监督,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率为100%,推动了刑事审判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二、案件审判中反映出的问题 

1、鉴定问题

    目前在涉林案件中关于珍贵树种、土地的鉴定尤其突出,主要是鉴定机构的资质。现在一般是林业局资源管理部门做鉴定,林业资源管理部门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其做出的意见只是一种书证,效力显然低于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但是,我省有林业资质的鉴定机构仅有一、二家,且费用高,办案机关有危难情绪。林业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执法证件,其资质是否能用于刑事森林案件使用有待商榷。

2、关于珍贵树种级别量刑中存在的问题

     东方红林区法院受理涉及1999年8月4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目录(第一批)有黄菠椤、水曲柳、红松等三种树木。上述三种树木均系二级保护植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只是从珍贵树种的株数确定情节是否严重,对珍贵树种的级别没有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从动物的级别上对情节是否严重进行了区分。虽然动物与植物性质不同,第二个司法解释更细化,量刑中容易掌握。同属第一批的红豆杉属于一级保护植物,非法采伐二株红豆杉与非法采伐二株水曲柳的量刑一样,对被告人判决结果有失公允,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受到挑战。

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非法所得追缴问题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我们受理的多数案件中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基本上用于农业种植业生产,对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公安机关基本上都没有进行查证,法院也没有根据判决,从而造成法院打击犯罪不力。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有些自行耕种、有些承包给他人进行耕种。对非法占用农用的非法所得,是采用土地的收益进行收缴还是按土地承包费的标准进行收缴,且土地收益因地理环境不同有很大差别,采用什么标准进行核实也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很难掌握。

4、非法占用农用案件的返还问题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占有的财物予以返还被害人,我们在办理的案件中,都判决予以返还,但是实际执行困难。多数案件的被告人是在原有土地基础上,采取扩地头、成片土地予以链接的方式进行非法占地,且数量较小,再返还土地执行过程中,造成判决难以执行,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法院判决的权威受到影响,从而法院在打击非法占用农用案件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

三、2017年刑事工作重点

    (一 )狠抓执法办案,严格履行司法职能。依法严惩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严重影响林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重点惩处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职务犯罪,深入开展专项斗争。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林区建设。(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握政策、法律界限。继续深化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执法理念;坚持开拓创新,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努力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价值。(三)积极推动司法公开上着力,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庭审程序公开、公正;严格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各项要求;严格法律文书制作和审批程序。(四)在积极稳妥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上着力,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善于将刑事审判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做好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善于利用各种手段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化解社会矛盾。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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