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即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7-05-31 10:22:55
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本条所规定的以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即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审理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这是《刑诉解释》第6条的规定。何谓“犯罪地”,《刑诉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对于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物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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