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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根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发布时间:2017-06-12 09:51:23


    (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2)物证,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的都是物证;

  (3)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们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

  (7)勘验笔录,审判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所制作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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