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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关于2017年涉林案件的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17-09-29 16:20:35



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

   今天,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各位通报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7年涉林案件情况。

    2017年,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贯彻严打方针,依法打击犯罪。通过加大打击涉林案件的犯罪分子,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维护了林区的治安稳定,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维护了林区的社会稳定。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至9月,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48件,其中涉林案件27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6%,非法占用农用地罪4件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7件;盗伐林木罪2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2件;非法狩猎 2件。

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特点

    在涉林案件中,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占较大比重,通过分析,发现此类案件有如下特点:

(一)案件涉及犯罪数目棵树较小,在受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中,70%-80%被告人采伐珍贵树种都在2株至10株以下。

(二)犯罪主体都集中于农民,由于东方辖区内有六个农村,农民法律保护珍贵树种的意识不强,所受理的案件中 70%-90%都是农民。

(三)在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以直接占有非法采伐珍贵树种的犯罪目的不多,主要体现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第一,进来林区大力发展木耳养殖活动中,被告人为解决生产辅助工具采伐珍贵树种;第二,在东方红林区山野菜资源丰富,大量农民和林区富裕职工在春季大量上山采集山野菜时,涉及非法采伐珍贵树种;第三,今年在林区生产经营中,从事养殖业的较多,涉及非法采伐珍贵树种。第四,在承包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非法采伐珍贵树种。第五,随着森工林区全面禁伐,居住在林场居民的烧材出现一定困难,未解决生活所需涉及犯罪。

三、目前涉林案件存在的问题

1、鉴定问题

    目前在涉林案件中关于珍贵树种、土地的鉴定尤其突出,主要是鉴定机构的资质。现在一般是林业局资源管理部门做鉴定,林业资源管理部门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其做出的意见只是一种书证,效力显然低于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但是,我省有林业资质的鉴定机构仅有一、二家,且费用高,办案机关有危难情绪。林业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执法证件,其资质是否能用于刑事森林案件使用有待商榷。

2、关于珍贵树种级别量刑中存在的问题

    东方红林区法院受理涉及1999年8月4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目录(第一批)有黄菠椤、水曲柳、红松等三种树木。上述三种树木均系二级保护植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只是从珍贵树种的株数确定情节是否严重,对珍贵树种的级别没有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从动物的级别上对情节是否严重进行了区分。虽然动物与植物性质不同,第二个司法解释更细化,量刑中容易掌握。同属第一批的红豆杉属于一级保护植物,非法采伐二株红豆杉与非法采伐二株水曲柳的量刑一样,对被告人判决结果有失公允,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受到挑战。

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非法所得追缴问题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我们受理的多数案件中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基本上用于农业种植业生产,对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公安机关基本上都没有进行查证,法院也没有根据判决,从而造成法院打击犯罪不力。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有些自行耕种、有些承包给他人进行耕种。对非法占用农用的非法所得,是采用土地的收益进行收缴还是按土地承包费的标准进行收缴,且土地收益因地理环境不同有很大差别,采用什么标准进行核实也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很难掌握。

4、非法占用农用案件的返还问题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占有的财物予以返还被害人,我们在办理的案件中,都判决予以返还,但是实际执行困难。多数案件的被告人是在原有土地基础上,采取扩地头、成片土地予以链接的方式进行非法占地,且数量较小,再返还土地执行过程中,造成判决难以执行,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法院判决的权威受到影响,从而法院在打击非法占用农用案件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

三、工作中的做法

1、刑事审判庭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涉林案件相对集中审理、集中宣判。既能震摄那些不法之徒,同时也遏制了涉林案件的高发态势。

2、在涉林案件中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格局重点在证据审查及认证上下功夫。不仅要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严格把握证据关,还要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时通知被告人要求的证人出庭,从而彰显人民法院公正公平的良好形象。

3、坚持处罚犯罪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重。为有效地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犯罪,我们准确把握 “宽”与“严”的适用对象。对既有从宽又有从严情节的,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动机、犯罪起因、社会反映、决定总体上从宽还是从严。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到涉林地案件的始终,起到了刑法的惩罚与预防作用,有力地遏制犯罪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上是我们这次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衷心地感谢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对我们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诚挚地欢迎各位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欢迎对我们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我们将虚心接受并及时改进。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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