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和监督
发布时间:2018-01-02 16:15:08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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