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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发布时间:2018-01-02 16:20:36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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