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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免除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发布时间:2018-01-30 09:49:36


(1)预备犯对客体的侵害是一种危险,而非实害,客观上只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一种可能性。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故意,而非实行故意,恶性较轻。

(2)对预备犯免除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既遂犯的罪行的危害性显然较预备犯严重许多,对预备犯可以免除处罚正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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