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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1-31 10:16:24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⑴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⑵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⑶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责任编辑:陈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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