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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缓、减、免规定

发布时间:2018-02-23 10:19:20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 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是否

准许.由法院决定。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符合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

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

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

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 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 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 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

不得低于30%。

    符合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 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司法救助须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 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 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括费用申请免 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 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 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其他规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  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责令  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 为论处。

责任编辑:陈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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