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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发布时间:2018-02-26 08:4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档案丢失要求补齐档案材料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但是对于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补缴社会保险、因办理退休事宜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关于办理提前退休事宜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的岗位中。

责任编辑:陈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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