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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8-03-14 10:27: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
 (二)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三)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四)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五)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六)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分(七)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八)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九)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十)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及责任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三)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
(四)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六)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七)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诉讼代理人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于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应当穿着全国统一的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徽章。其他出庭人员须着正装。
 四、关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相关事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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