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26条地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揭发隐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按照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按单独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