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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8-04-02 10:53:53
1)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不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的,只能是“诉讼代理人”。
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他们与案件结果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法院的裁判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当事人必须服从;受法院裁判拘束意味着诉讼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虎林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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