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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8-04-27 08:50:41


  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三)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四)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五)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虎林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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