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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法庭笔录有误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5-02 15: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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