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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8-05-03 15:50:03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

 

《民事诉讼法》

一、诉讼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第49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2、有权在法院规定范围内查阅、复制与本案相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并遵照执行。

【第49条】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88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原告可以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起反诉;

【第51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5、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第59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第49条】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法定期限内举证;

【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第118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声明:本栏目文本由各发布单位制作,依据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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