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根据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黑法林会﹝2018﹞1号《关于在办理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案件中全面开展司法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涉及破坏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案件中,全面开展司法生态修复工作。坚持“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在对被告人科以刑罚的同时判令被告人缴纳司法生态修复金,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异地补植恢复生态,或由被告人在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内补植树木,抚育幼株,以此补偿给国家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失。
黑龙江省东方红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大力支持司法生态修复工作,出台相关政策,并提供司法生态修复林地,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保障。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生态修复基地—东方红,位于黑龙江省东方红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大塔山林场4林班2小班,紧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方红湿地,地类为预备造林地,占地面积127.9亩。 2018年5月由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组织全院干警,牵头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司法局共同植树,栽植红松11660株。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生态修复基地—东方红的建立,将充分起到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的功能;基地为野生动物提供广泛的生存空间,茂密的林木为湿地鸟类提供繁衍生息的场所,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物种多样性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基地内数年后成熟的红松果实,将为黑龙江省东方红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将坚定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任务目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救济环境权益方面的功能作用,探索、完善、提升刑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方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打造生态林区,用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留下山青水绿、鸟语花香的美丽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