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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为哪些被告指定辩护人

发布时间:2018-06-22 14:18:22


 1、第三十六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

    被告人自行辩护,由于懂得不多,行动受限制,往往效果不是很好。而律师可以查阅案卷,调查,取证等等,应该来说律师作为辩护人比较好的一点。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肇源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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