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07-02 10:15:16
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箭理暂行办法》规定:建没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重新组织验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附赔偿责任。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拜泉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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